如何使互联网+网络价值最大化?
作者:源中瑞科技038 发布时间:2018-06-28 15:54:51 浏览量:27751.将互联网+视为国家基础设施,纳入制度化监管保护体系
互联网基本达到了全民应用、普遍服务、万物互联的程度。大量公民信息采集、存储和运行在互联网上,大量信息服务依托互联网实现,全社会形成对互联网的高度依赖。在这种情况下,面向公众的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增值平台,而是已经成为涉及公共利益、承载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密不可分的战略基础设施。不管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它都关系到成千上万乃至数亿用户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因此,国家应当把互联网及其承载的大型应用平台视为国家基础设施,纳入制度化的监管和保护体系。一方面,要制定经营服务规范,要求互联网经营者采取可靠技术措施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互联网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保护互联网用户权益和互联网设施的正常运营及安全运行。
2.制定针对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利用内部学习机制鼓励互联网创新应用
互联网的创新应用势必会引起跟踪模仿和商业竞争。要鼓励创新就必须充分利用内部学习效应机制。国家要制定和完善符合互联网创新特点的法律法规,落实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创新者的商业利益。计算技术、软件著作、解决方案、应用设计、数据资源等均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创新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法规、内控秘诀和经营策略保护自身权益。模仿者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展开市场挑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政策上鼓励互联网应用创新,最大限度地挖掘互联网+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3.开展多层次多环节多模式的试点示范,引导和帮助大众利用互联网创新创业
互联网的应用创新刚刚开始,大量IT企业、应用企业和创新创业者还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在保护创新者权益的同时,还要帮助更多的企业和大众参与创新、应用创新成果。因此,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当大量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交流活动,让大家看到创新应用的效果,学到创新应用的经验,调动全社会创新应用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试点示范应当按照多层次、多环节、多模式的原则来组织,可以是互联网平台的示范,也可以是某个应用环节的示范,还可以是商业模式的示范。最好是由创新者和用户自愿联合参加试点示范,以增强说服力,确保实际效果。互联网应用创新是非常灵活和动态变化的,因此,应当不断总结最新经验和模式,甚至可能推翻以前的经验模式,而不可固化思维、盲目推广某一种模式。
4.重点发展创新型互联网应用平台,完善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互联网+服务体系
互联网应用平台是各行业互联网+发展的基本依托,其本身也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一方面,要鼓励互联网应用平台在商业模式上进行创新,形成交叉补偿运作机制,既发挥其公共技术服务的外部性效应,又保证平台的长期可持续经营;另一方面,要实行“放水养鱼”政策,降低各类互联网应用平台的设立门槛和经营成本,加大政府在互联网服务方面的采购力度。地方政府要注重为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发展破除行业壁垒和地方壁垒,完善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为互联网企业提供数据开放、市场开放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和社会大众利用互联网创新创业,为互联网+的发展营造政策宽松、社会和谐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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